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
英文名YanCheng Power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CPC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盐城市电力施工、设计、修试等企业(以下简称电力施工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加强盐城市各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盐城市电力建设,促进与电力部门的交流与协作,严格遵守电力建设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为盐城市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经信委,社团登记发证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服务于地方电力建设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务范围是:
一、沟通盐城市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其合作交流;
二、加强与电力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的电力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整改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四、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资质审查、企业年检、经营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五、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单位业务技术水平;
六、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类职称申报工作;
七、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牵头协调联系外出考察联系业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施工、设计、修试等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并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单位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集二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盐城市具有相应资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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