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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盐城市电力施工

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第五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缴标准:会员单位每年收缴0.8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收缴3万元,会长单位每年收缴5万元。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截止日期为当年的六月底。

第四条  会费用途:办公费、咨询费、参观学习、调研费、业务培训费、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简报通报费等。

第五条  理事单位因特殊情况收缴会费有困难的,应提出减、缓收缴的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方可减、缓收缴。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必须、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管理,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为本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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