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力施工
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第五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缴标准:会员单位每年收缴0.8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收缴3万元,会长单位每年收缴5万元。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截止日期为当年的六月底。
第四条 会费用途:办公费、咨询费、参观学习、调研费、业务培训费、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简报通报费等。
第五条 理事单位因特殊情况收缴会费有困难的,应提出减、缓收缴的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方可减、缓收缴。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必须、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管理,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为本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