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
(2018年元月18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
英文名Yancheng Power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PC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盐城市电力施工、设计、修试等企业(以下简称电力施工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盐城市各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盐城市电力建设,促进与电力部门的交流与协作,严格遵守电力建设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为盐城市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党的建设: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各会员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经信委,社团登记发证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服务于地方电力建设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务范围是:
(一)、沟通盐城市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其合作交流;
(二)、加强与电力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的电力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整改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四)、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资质审查、企业年检、经营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五)、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单位业务技术水平;
(六)、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类职称申报工作;
(七)、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牵头协调联系外出考察联系业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施工、设计、修试、制造等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说被除名后,其在本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2/3会员以上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的30%,最高不超过会员单位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人数超过5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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