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网站
协会新闻
行业动态
培训交流
会员之家
法律法规
协会新闻  
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

 

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

2018年元月18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

英文名Yancheng  Power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PC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盐城市电力施工、设计、修试等企业(以下简称电力施工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协会的主要任务:加强盐城市各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盐城市电力建设,促进与电力部门的交流与协作,严格遵守电力建设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为盐城市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党的建设: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各会员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经信委,社团登记发证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服务于地方电力建设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务范围是:

、沟通盐城市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其合作交流;

、加强与电力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的电力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整改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资质审查、企业年检、经营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单位业务技术水平;

()、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类职称申报工作;

()、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积极牵头协调联系外出考察联系业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施工、设计、修试、制造等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说被除名后,其在本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2/3会员以上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的30%,最高不超过会员单位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人数超过5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  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十条  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  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盐城市极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苏ICP备07015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