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会费
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元月18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和盐城市电力施工行业协会章程》第五章规定,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缴标准:会员单位每年收缴6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收缴3万元。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0月底。会员单位一年及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第四条 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收缴会费有困难的,应提出减、缓收缴的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减、缓收缴。
第五条 会费用途:办公费、咨询费、参观学习、调研费、业务培训费、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等。
第六条 经费支出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会费的使用本着“必须、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管理。
第七条 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为本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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